冰雪碧配什么作用?
酷暑来临,冰爽惬意的冰雪碧成了消暑神器。可当小朋友手握饮料瓶时,手滑一抖,稍不留神饮料瓶摔碎在地,瓶中的“凉水”汩汩流出。面对流淌的“白白”液体,小朋友先是惊疑,而后拍手称快。毕竟,在炎热的夏季,看到流淌的不是红色血液而是纯净的水,任何人都会有“解渴”的冲动。
可是,这些孩子最终“解渴”了,却害苦了妈妈。
据报道,这位母亲带着孩子购物时,孩子手拿饮料瓶,不慎将饮料瓶摔碎,矿泉水泼了这位妈妈一身。于是,这名母亲起诉至法院,要求店方和饮料生产厂商赔偿经济损失,包括衣物损失、清洗费以及精神损失费等。
对此,有律师指出,由于玻璃瓶身印有“小心轻放”等警示字样,超市存有所售饮料瓶完整性完好可正常使用的条件,且购物者可自行取出所购商品,可以认为超市已尽到谨慎管理义务,无须对饮料瓶破损承担赔偿责任。
律师的上述观点基本合理。可既然饮料瓶的生产方和零售方均无需对此承担赔偿责任,那承受经济损失的母亲,是否只能“自认倒霉”了呢?
事实上,根据《产品质量法》的规定,产品一经售出,一旦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,生产商和销售商就应承担民事责任,被损产品的所有权人可以要求他们赔偿。当然,如果母亲不能证明“矿泉水”的渗漏是由于产品缺陷所致,那么她要求生产商和零售商赔偿经济损失的诉求,法院可能就会不予支持了。
在日常生活中,因产品缺陷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“受害者”,往往无法证明损害发生的具体原因。法律虽未禁止欲受损害赔偿的“受害者”,履行一定的举证义务,但此举证责任一般也十分受限。例如,“受害者”只需证明,其遭受的财产损害是由于产品破损所致的“合理怀疑”即可,至于产品破损的原因和产品生产者的身份,则不必加以证明。但是,能够证明产品缺陷和损害事实,是享受产品损害诉讼请求权的基础,也是保护我们自己权益的必要之举。毕竟,商品经济中有“风险”,“受害者”的权益就应受到“经营者”更加严密的保护。